房子是一种价值比较大的不动产,一些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情形,那么这种行为的效力怎样?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房屋属于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出卖共有的房屋,需要占房屋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或者全部共有人同意,一方出卖共有房屋,除非其占有的份额达到房屋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否则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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