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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诉讼时效

2019.07.291076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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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合同纠纷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虽然我国已经施行《民法总则》,但《民法通则》依然有效,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对于保管合同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在民法总则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几类特殊的争议,如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争议,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争议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当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需注意以下一些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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