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例如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天)+月工资收入÷21.75×200%×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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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宇
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
毕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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