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条”是一种债权凭证,它起着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作用,是一种财产性利益。我国虽未对财产性利益做出明确规定,但理论认为应将其纳入盗窃的对象。一是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借据”“ 欠条”本身并无价值,但实践中往往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却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一些以盗窃方式从债权人处获取借据并加以销毁、隐匿企图赖债违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产生的违法性行为有些是难以通过民事手段恢复原状,甚至很多情况下比诈骗行为恢复原状更难,因为诈骗行为往往多出被害人基于意思瑕疵处分行为的环节,会留下有关案情的“蛛丝马迹”,证据的获取有时反而更加容易。而盗窃“借据”“ 欠条”的行为则不同,由于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被害人难以获得足够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特别是“借据”“ 欠条”作为被害人实现债权的唯一证据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偷吃人参果的读后感word版
免费查看偷吃人参果的读后感经典版
免费查看借条偷走怎么写起诉书
免费查看借条法律后果应该如何写
免费查看借条法律后果应该怎么写
免费查看如果借钱还钱后收回借条需要吗?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