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借贷行为中,很多人都模糊的知道“两年换条”的规矩,确不知具体原因和操作如何。
在司法实践中,原借贷合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获得时效抗辩权,而借贷合同双方在原借款事实基础上将原借条作废,重新出具借条的法律效果,则是对原借款关系重新确认,再次建立了一个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务人愿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条,表明借款人自愿履行法律意义上的自然债务。虽然原债务因为超过诉讼时效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但是在借贷双方重新建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后,该借贷关系的产生虽不依据实际借款事实作为前提,但债务人放弃自己时效抗辩权,权利一经放弃,双方再次确认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收到法律保护的。总之,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务人重新出具借条产生了一个新的借贷关系,诉讼时效开始重新计算。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根据《民法总则》188条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目前是三年,因此可以理解为“借条三年一更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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