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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如何规定法定节假日

2018.12.2935037次播放劳动纠纷举报
视频内容

法定节假日主要用于加班费的计算:
1、全体公民放假节日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为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劳动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为每年的农历端午节当日);
(六)中秋节;中秋节放假1天(为农历的中秋节当日);
(七)国庆节;国庆节放假3天(为每年的10月1日、2日、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妇女节为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天,则不补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发3倍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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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毕宇

四川论道律师事务所

毕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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