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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死亡如何过户

2018.11.272487次播放合同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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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一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这受赠人就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利,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所以,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需要进行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例如:房产,那么在进行登记之前,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合同涉及的财产是动产,例如:字画、书籍等等,那么在实际交付这些财产之前,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合同法》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是不能够任意撤销赠与的,相反,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交付赠与的财产。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赠与人死亡了权利能力消亡,那么怎么办?
首先,需要认定该赠与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撤销权问题,如果有效且未有法定撤销权,那么有两种方式过户:
一是死者合法继承人本人承认这份赠与,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二是通过法院,去申请司法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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