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这个说法不是成立,因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很多根本不是公司的股东。
那么在此可以谈谈,上市公司的董事是如何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即拥有推荐董事的权利;
还有一种关于选举董监事的投票方法叫做累计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的提案权;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个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的表决权制度。
选举程序大致是有股东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当然这个过程当中独立董事要发表意见,交易所也需要对其的资格进行审核。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到19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视频或语音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