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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范围

2019.05.1127341次播放刑事辩护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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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有侦查权的司法机关一旦启动刑事诉讼就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
而自诉案件是自诉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包括三大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具体来说:(一)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二)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强调自诉人的举证责任;(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诉转自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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