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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经济帮助可以作为债权继承吗

2019.09.291597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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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翻译一下啊,就是打个比方说,离婚的时候,女方经济困难,男方答应给予经济帮助款每月2000元,离婚后没多久,女方意外死亡了,那么女方的家人能向男方说,你原来答应给钱的,没说期限,那么我女儿这么年轻就死了,你以后还得继续给啊。
我这么说,你就理解了,人不在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这个权利不能继承。
但有几种情况类似我单独说明下:
离婚时如果经济帮助的形式,给的不是钱,而是房屋居住使用权,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没到期之前,意外死亡了,那么死者的继承人,通常是同住在一起的直系亲属,能否主张说,没到期,我们也要继承住到期满呢?
这个也不行,原理同上,居住使用权是给予的特定原配偶的,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能住进来,是原来的居住人让度了自己的权益,并不等于房主对你负有义务。人死了,其他人就得无条件的腾房,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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