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翻译一下啊,就是打个比方说,离婚的时候,女方经济困难,男方答应给予经济帮助款每月2000元,离婚后没几年,女方意外死亡了,那么女方的家人能向男方说,你原来答应给钱的,没说期限,那么我女儿这么年轻就死了,你以后还得继续给啊。
我这么说,你就理解了,人不在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这个权利不能继承。
但有几种情况类似情况要单独说明下:
离婚时如果经济帮助的形式,给的不是钱,而是房屋居住使用权,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没到期之前,意外死亡了,那么死者的继承人,通常是同住在一起的直系亲属,能否主张说,没到期,我们也要继承住到期满呢?
这个也不行,原理同上,居住使用权是给予的特定原配偶的,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能住进来,是实际居住人让度了自己的权益,并不等于房主对你负有义务。人死了,其他人就得无条件的腾房,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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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可#咨询华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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