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华律会员律师曹成
我给翻译一下啊,就是打个比方说,离婚的时候,女方经济困难,男方答应给予经济帮助款每月2000元,离婚后没几年,女方意外死亡了,那么女方的家人能向男方说,你原来答应给钱的,没说期限,那么我女儿这么年轻就死了,你以后还得继续给啊。
我这么说,你就理解了,人不在了,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这个权利不能继承。
但有几种情况类似情况要单独说明下:
离婚时如果经济帮助的形式,给的不是钱,而是房屋居住使用权,通常是有一定期限的,那么没到期之前,意外死亡了,那么死者的继承人,通常是同住在一起的直系亲属,能否主张说,没到期,我们也要继承住到期满呢?
这个也不行,原理同上,居住使用权是给予的特定原配偶的,其他人没有这个权利,能住进来,是实际居住人让度了自己的权益,并不等于房主对你负有义务。人死了,其他人就得无条件的腾房,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开始支付房屋使用费。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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