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作废”并非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但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这一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使合同归于终止、无效,不受合同的约束,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律师认为,合同上写“作废”二字,合同不一定就当然作废,这要看合同所处的阶段和写上作废字样的时间:
合同讨论、定稿阶段。
如果双方在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对于书写、打印的文稿,因为在不断修改、更正,对于不用的稿件写上“作废”字样,这样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就作废了;
双方签字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
这要看签字时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如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签订合同,而误签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应该有效。如果意思表示不是要按这一稿签合同,应该无效,合同作废。
合同生效后,填写“作废”字样
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如果仅仅写上“作废字样”并不能简单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议,律师建议,另行书写解除或终止合同文书,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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