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作废”并非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但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 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这一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使合同归于无效,不受合同的约束,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但是,本律师认为,合同所处签署阶段不同,合同上写“作废”字样,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合同讨论、定稿阶段。
如果双方在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对于书写、打印的文稿,因为在不断修改、更正,对于不用的稿件写上“作废”字样,这样的合同就无效了;
双方签字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
这要看签字时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如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签订合同,而误签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应该有效。如果意思表示不是要按这一稿签合同,应该无效。
合同生效后,填写“作废”字样
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如果仅仅写上“作废字样”并不能简单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还是建议,另行书写解除或终止协议文书,否则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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