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购买商品房时,一般会被要求签订认购书、意向书等预约合同,同时要求我们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保证。实践中,很多购房人在交付定金时未考虑周全,之后觉得房屋不符合心意,不愿签订正式购房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能否要求返还定金呢?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可见,若购房人仅因自身主观原因不订立买卖合同,不能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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