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承租人在租房合同到期后,既不通知出租人续约,也不配合腾空房屋,造成出租人房屋被非法占用的损失。发生此种情形,出租人如何维权?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拒不返还的,出租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求承租人腾空房屋,支付占用费。出租人可以参照租金金额要求承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占用费用,如合同对占用费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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