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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

2019.04.204539次播放房产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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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存在一种现象,那就是大家喜欢到农村里去买房屋,因为那里山清水秀,但是有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有玄机,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什么?下面由我来给大家解答。
农民对其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并进行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但依据“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农村房屋的处分实质上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因此,以下两种情形合同无效:
一、农村村民将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
二、农村村民将房屋出卖给其他村的村民。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购买人无论是本市的村民还是外省市的村民,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关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条件的规定。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五条
对于宅基地流转处于非试点地区的,农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给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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