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官司中对于财产保全的作用,很多人还没有清楚的了解,不知道具体是怎么来进行规定的。下面由我给大家解答。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性措施。
我们都知道,在房产官司中,房屋往往是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只有在完成过户后才算转移所有权,过户前,购房人只享有请求卖房人履行合同,为买房人办理过户的债权。房产交易的周期一般都比较长,现在房价涨跌变化比较大,房产交易存在变数。因此,当事人为了使得执行或诉求得到保障,最好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而不要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而放弃这项权利,也许可能会因为节省数千元的诉讼成本,而导致数十万的损失,特别是诉讼请求为如房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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