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诈骗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犯罪金额上,一是将量刑数额明确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是诈骗金额的累计问题,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在量刑情节上,从重情节增加至10项,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一同列入从重情节之中。同时,在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的额情况下,《意见》确定了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的数量同样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第三、在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上,进一步明确了与相关联的犯罪竞合时的处理方法。大多数犯罪竞合,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进行电信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有一些犯罪,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第四、电信诈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上,明确了几种应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行为。
第五、在追缴诈骗所得上,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者数量大、范围广,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频繁电信诈骗数额很难确定。因此《意见》明确针对诈骗账户中无法说明来源正当性的款项进行收缴,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追缴赃款。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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