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诈骗罪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犯罪金额上,一是将量刑数额明确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二是诈骗金额的累计问题,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在量刑情节上,从重情节增加至10项,将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一同列入从重情节之中。同时,在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的额情况下,《意见》确定了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的数量同样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重情节。
第三、在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上,进一步明确了与相关联的犯罪竞合时的处理方法。大多数犯罪竞合,如使用“伪基站”、“黑广播”进行电信诈骗、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有一些犯罪,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如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
第四、电信诈骗犯罪中共犯的认定上,明确了几种应视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的行为。
第五、在追缴诈骗所得上,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者数量大、范围广,犯罪分子转移财产频繁电信诈骗数额很难确定。因此《意见》明确针对诈骗账户中无法说明来源正当性的款项进行收缴,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追缴赃款。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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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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