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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在哪些情形下法院不予支持

2018.08.162383次播放婚姻家庭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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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长期同居,不承担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向具有法定事由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但是,无过错方向婚外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存在严重通奸行为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的,可以参照“同居的情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金。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性行为且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其不正当行为被另一方当场拿获的,严重伤害了其夫妻感情,违背了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法定夫妻义务,对另一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3.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但未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存在过错,法院可判决过错方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请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因过错方只实施了通奸行为而未与他人同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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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黄与矩

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

黄与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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