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共同决定将财产赠予他人,并完成权利转移的,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如果一方是为了转移财产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他人,则该赠与无效,离婚一方可以将该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赠与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前提条件是赠与物权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是夫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权处分导致赠与行为无效,财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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