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给予其物质和精神的赔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导致离婚的,才能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民法典》中的损害赔偿请求的行使,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过错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关系及无过错方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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