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超龄务工人员不在少数,他们在工作中也可能遭遇意外受伤的情况。就像甲女士(姜士红、姜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受雇于学校从事食堂后厨工作,工作期间意外受伤导致多处骨折。但后续的
工伤认定却困难重重,这背后涉及到一个重要的
法律知识点。
这个法律知识点就是:
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通俗来讲,过去很多人以为只有存在劳动关系,员工受伤才能认定为
工伤。但对于超龄进城务工农民来说,即便和单位签订的是
劳务合同,没有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伤,依然可以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来申请工伤认定。最高人民
法院也针对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罗召明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就很好地运用了这个法律知识。当甲女士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罗律师清楚地知道这一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他精准地抓住了“劳动关系并非工伤认定前置条件”这一要点,为甲女士维权。
围绕这个法律要点,罗召明律师做了很多具体工作。在甲女士先申请
仲裁、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诉求被驳回后,他协助甲女士向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当人社局不予受理,甲女士提起行政诉讼时,他担任委托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在一审中,他清晰阐述案件观点,精准援引司法解释与法条,指出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作受伤依法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最终一审法院撤销了不予受理决定,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然而,人社局和单位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仅为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罗律师继续代理甲女士应诉答辩,在二审中,依然坚定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辩论。
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法规并未将超龄务工人员排除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外,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答复,支持了罗律师的观点,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在另一起类似的姜某案件中,也是同样的情况,经过多轮诉讼,最终案涉工伤认定结果生效,用人单位的上诉被驳回。
罗召明律师现任
北京两高(
天津)
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拥有21年军旅生涯与多年一线律师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民商事、行政及非诉案件600余件,刑事案件100余件,还办结群体维权案件20余件。他身兼多重官方法律顾问与专业资质,能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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