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
债转股不存在固定的法定形式,借贷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债转股的细节,也就会产生不同类型的债转股。常见的主要有以下两种:1、通过增资方式进行债转股。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进行债转股。
一般情况下,债转股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把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行为,换句话来说,就是把债务资金转化为权益资金的过程。债转股的真正目的:1、借助债转股,使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2、通过财政出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银行对企业的债务,化解公司的金融风险。
债转股基金的退出方式:1、通过资本市场退出。投资的子公司未来上市或者这部分装入主板的上市公司中,通过二级市场退出。也可以通过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上市等方式退出;2、企业回购,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集团或签订远期回购协议。3、清算退出。
市场化债转股是为了降低企业杠杆率,帮助举债过多的国有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遇到财务困难的优质企业降低财务负担,为企业争取更好的发展空间。市场化债转股所需资金由实施机构在公开市场上向社会投资者募集,包括银行理财基金、专项金融债券等。
可实行债转股的对象:(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债转股,其内涵和整个模式已经从改革和发展两方面扩展了。债转股的内在含义实际上与十五大所规定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和国有资本实施战略性重组这些改革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为这些改革提供了一个好的契因和条件。
债转股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甲乙双方信息;(二)债权的确认;(三)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四)费用承担;(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七)其他约定。(八)生效日期、签订地点。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公司债权转股权,债权人应当与被投资公司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的身份证明信息;债权的产生时间、总额;拟转为出资的债权数额及作价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