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中共党员,拥有15107200410414503执业证号,现就职于
北京盈科(
绵阳)
律师事务所。他执业经验丰富,参与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和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熟悉
公司和
保险法律事务。同时,他担任多个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还为众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在法律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服务精神。下面重点介绍他经办的案例2。
案例背景:
安置房项目风云突变
甲房地产公司怀揣着对当地安置房联建项目的期望,与村委会签订了联建合同。为了这个项目,公司投入了大量资金,完成了包括案涉地块
拆迁补偿、场地平整、勘探设计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还缴纳了土地报征预付金。然而,天有不测风云,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安置点重新选址,这使得联建合同的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此后,案涉土地被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但政府部门并未自行承担该部分
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成本。甲公司前期的巨额投入无法通过项目开发收回,无奈之下,只能提起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返还各项开发投入及利息。一审
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大部分诉求,可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不服并提起上诉,案件进入二审阶段,此时陈诚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甲房地产公司参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
陈诚律师的应对之策
接受委托后,陈诚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项目的全部联建资料、政府批复文件、规划许可、付款凭证、司法审计鉴定报告等,成功固定了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边建边报得到政府认可、后续土地被收储的完整证据链。二审中,他确定了核心抗辩方向:
-论证不当得利成立:企业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开展前期土地开发,而土地被收储后行政机关实际享有了土地整理带来的利益,却未自行承担对应成本,这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厘清返还范围:征地拆迁成本、土地前期开发平整费用属于行政机关获益范围,应当返还。对于对方提出的工程监理、勘察测绘等全部费用均应返还的抗辩,陈诚律师结合二审裁判思路,重点区分哪些投入属于土地收储直接获益范畴。
-诉讼时效抗辩:甲公司是在规划重新公示之时才知晓权利受损,所以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责任主体划分:厘清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各自的法律定位,区分委托关系与独立责任,主张对应主体在获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同时,针对317万预付金已被法院
强制执行扣划的特殊事实,主张仍应当保护该笔款项对应的利息损失。
-调整诉讼预期:客观认可公司经营间接成本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调整诉讼预期,聚焦核心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维权。
判决结果:企业核心投入得以挽回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撤销绵阳中院一审全部判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向甲公司返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2592392.91元及对应利息;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向甲公司返还317万元征地预付金对应的利息;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向甲公司返还土地前期开发费用6809073.07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剔除了监理、勘察、测绘等不属于土地直接获益的费用,企业核心土地
拆迁、土地平整投入本金获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实现了大部分投资损失的挽回。
案件亮点:树立同类案件参考标杆
-复杂案件二审改判:这是一起重大疑难的民行交叉二审案件,涉及安置房联建、土地收储、不当得利等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陈诚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辩护能力,实现了二审改判,保住了企业两千余万元的核心土地投入本金,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民营企业的巨额投资损失。
-明确裁判规则:明确了企业基于对政府合理信赖开展土地前期开发,土地被政府收储后,行政机关未承担对应成本,应当在实际获益范围内成立不当得利予以返还的裁判规则。
-精准把握返还边界:准确区分了土地直接开发成本与企业自身经营间接成本,并非企业的全部支出都可主张返还,精准把握了司法裁判尺度。
-清晰划分责任主体:厘清了行政机关与受托事业单位各自的责任,对于已经被执行扣划的预付本金,仍然保护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确立诉讼时效裁判观点:权利人知晓规划调整、知晓权益受损时起算诉讼时效,并非从款项支出时间起算,这对同类土地开发维权案件具备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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