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中共党员,持有执业证号15107200410414503,现执业于
北京盈科(
绵阳)
律师事务所。他在法律领域经验丰富,不仅参与众多企业合规、尽职调查等非诉事务和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还担任多地多部门及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同时兼任
仲裁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他经办的案例二。
一、案件背景
甲房地产
公司为参与当地
安置房联建项目,与村委会签订联建合同。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完成案涉地块
拆迁补偿、场地平整、勘探设计等土地前期开发工作,还缴纳了土地报征预付金。然而,项目因政府规划调整,安置点重新选址,导致联建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案涉土地后续被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但政府部门并未自行承担该部分
征地拆迁、土地整理成本。甲公司前期的巨额投入无法通过项目开发收回,于是提起
不当得利纠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土地统征储备中心返还各项开发投入及利息。一审
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大部分诉求,行政机关主管部门不服提起上诉,陈诚律师代理甲房地产公司参加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处理过程
陈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仔细梳理项目全部联建资料、政府批复文件、规划许可、付款凭证、司法审计鉴定报告,成功固定了企业实际投入、项目边建边报得到政府认可、后续土地被收储的完整证据链。在二审中,他确定了以下核心抗辩方向:
1.论证不当得利成立:企业基于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理信赖开展前期土地开发,土地被收储后行政机关实际享有土地整理带来的利益,却未自行承担对应成本,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2.厘清返还范围:征地拆迁成本、土地前期开发平整费用属于行政机关获益范围,应当返还。针对对方提出工程监理、勘察测绘等全部费用均应返还的抗辩,结合二审裁判思路重点区分哪些投入属于土地收储直接获益范畴。
3.明确诉讼时效:甲公司是在规划重新公示之时才知晓权利受损,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划分责任主体:厘清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各自的法律定位,区分委托关系与独立责任,主张对应主体在获益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同时针对317万预付金已被法院
强制执行扣划的特殊事实,主张仍应当保护该笔款项对应的利息损失。
5.调整诉讼预期:对公司经营间接成本,客观认可该部分不属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调整诉讼预期,聚焦核心土地开发成本进行维权。
三、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绵阳中院一审全部判决;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向甲公司返还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12592392.91元及对应利息;土地统征储备中心向甲公司返还317万元征地预付金对应的利息;行政机关主管部门向甲公司返还土地前期开发费用6809073.07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剔除了监理、勘察、测绘等不属于土地直接获益的费用,企业核心土地
拆迁、土地平整投入本金获得二审法院支持,实现了大部分投资损失的挽回。
四、案件亮点
1.复杂案件成功改判:这是一起重大疑难的民行交叉二审案件,涉及安置房联建、土地收储、不当得利等复杂法律关系。二审改判保住了企业两千余万元核心土地投入本金,最大限度挽回了民营企业的巨额投资损失。
2.明确裁判规则:企业基于对政府合理信赖开展土地前期开发,土地被政府收储后,行政机关未承担对应成本,应当在实际获益范围内成立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3.精准把握返还边界:区分土地直接开发成本与企业自身经营间接成本,并非企业全部支出都可主张返还,精准把握了司法裁判尺度。
4.清晰划分责任主体:厘清了行政机关与受托事业单位各自的责任,对于已经被执行扣划的预付本金,仍然保护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5.提供诉讼时效参考:权利人知晓规划调整、知晓权益受损时起算诉讼时效,并非从款项支出时间起算,对同类土地开发维权案件具备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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