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中共党员,持有执业证号15107200410414503,执业于
北京盈科(
绵阳)
律师事务所。他执业经验十分丰富,参与过大量非诉法律事务和民商事诉讼代理业务,还担任多个
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以及众多党政机关、企业的法律顾问。下面要讲述的,是他经办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例。
案件背景:矿业厂房强拆引发的纠纷
甲矿业
公司在当地建有厂房,后来其
矿区项目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公园范围。某县级人民政府发文关闭包含该公司在内红线范围内多宗矿业权,要求企业自行拆除矿区设施,完成矿业权退出与生态修复工作。之后,案涉厂房被强制拆除。矿业公司认为是县级人民政府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实施了强拆,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这个案子经中级
法院裁定移送基层法院,还和多起关联案件合并审理,原告诉请让县级政府承担强拆违法的法律责任。
陈诚律师的处理过程:抽丝剥茧寻真相
陈诚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全部案卷证据,重点把政策层面的工作部署行为和现场实际的强拆实施行为区分开来,确定了代理抗辩思路。
-行为性质区分:县级政府出台矿业权关闭文件,这其实是宏观的工作部署。文件里明确说了由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去落地执行,所以这个部署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县级政府直接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被告主体资格抗辩:在案的书面说明以及庭审陈述,都能证明这次拆除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也只是能反映部门在落实上级部署时进行沟通协调,根本不足以证明县级政府直接指挥、实施了案涉强拆事实行为。按照
行政诉讼法,应该由作出案涉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被告,所以县级政府不属于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该承担强拆的法律责任。
-证据质证:针对原告存在载体瑕疵的录音证据,陈诚律师进行了质证,否定了它证明县级政府实施强拆的证明效力。同时,他梳理了矿业权关闭文件、各部门履职材料,证明政府只是做了政策安排,并没有直接实施拆除。
-程序层面:陈诚律师还厘清了案件移送、合并审理程序,明确本案审查的对象是强制拆除事实行为,而不是矿业权关闭的规范性文件。
判决结果:成功为县级政府剥离责任
某基层人民法院作出了行政判决:确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认定该县级人民政府并非强拆行为实施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担强制拆除违法的法律责任;
诉讼费用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另案诉讼费退还原告。原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先实施拆除、后立案调查,没有完成违法建筑认定,还缺失催告、公告等
强制执行法定前置程序,程序倒置,所以强拆事实行为被确认违法。而陈诚律师代理的县级政府成功摆脱了全部法律责任。
案件亮点:为同类案件提供参考
-法律切割:这个案子实现了行政部署行为与具体事实实施行为的法律切割。政府作出关停退出的宏观政策文件,不能直接就推定政府实施了强拆。这成功帮助县级政府剥离了强拆违法责任,让实际实施强拆的职能部门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主体抗辩典型案例:在矿业权退出、
拆迁类行政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把县级政府一并起诉。本案通过证据区分政策部署与现场实施,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价值。
-确立裁判规则:行政机关先拆后调查,缺少违建认定、催告、公告等强制拆除法定程序,强制拆除事实行为就会被确认违法。而且事实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就适用确认违法判决。
-兼顾政策与法律:这个案例处理了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矿业权退出行政争议,既考虑了生态退出政策目标,又遵循了《
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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