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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有效

2018.11.28 公司法 1142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关于以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能否设定质押问题,该汇票明确载朋不允许背书转让,此系双方当事人对该汇票的约定,而石油公司与银行明知该承兑汇票约定不允许背书转让,仍以此承兑汇票设立质押,显系不妥。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来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与石油公司的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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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昊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张福昊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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