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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如何

2024.04.19 债权债务 39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已记载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出质质押的效力是无效的。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而出质质押行为,其法律后果将发生转让行为,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只能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得设立质权。因此,该质押行为应认定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第九十三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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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宝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王福宝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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