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检查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监察建议权监察决定权。受理控告、检举及申诉权。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等。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等。
行政监察的对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本文所称的股权是以公司的存续为前提的,即公司股权,也称为股东权益或者股东权,它属于一种期待物权,指的是股权所有者(股东)在对公司进行出资后享有的期望获得某种经济利益或者进行其他便益行为的可能性。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确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