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等。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行政监察建议书使用范围如下:行政监察机关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向被监察单位或有关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接到人民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指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下进行检查、调查时等等。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确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四)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机构内监督职权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的监视和督察。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监察活动中,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堵塞行政管理中的漏洞,避免和减少工作失误。
行政监察机关在作出监察决定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确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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