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
检察院的职能:通过依照法律公正行使检察权,打击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对其他犯罪分子进行专政,维护国家的稳定统一。
行政监察的主要任务包括针对检查行政工作人员的守法、执法情况,受理民众对行政机关或行政人员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行政人员违纪情况的案件,受理申诉活动四项,监察机关肩负着行政监察的职责。
行政监察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一种,属于专门行政监督。它是指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1)行政系统中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执行行政公务的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中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在行政机关工作,但非执行公务的人员不是行政监察的对象等。
行政监察的对象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调查权。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被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检查权。请求协助权。列席有关会议权。监察建议权监察决定权。受理控告、检举及申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