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采用动产作为担保物,且其价值产出构成债务之金额时,若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欠款,质权人不得擅自将所提供的质押物进行变卖,而应与其共同商议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某些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以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来优先受偿。那么,作为质权人,如果想直接处置质押物的话,法律允许吗?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的行为都是和法律相关,比如质押,这就是比较常见的一种,但是对于质物和质押之间有很多的人不清楚在法律上的规定,并且对于质押权是如何进行办理的也是很重要的内容。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动产是可以出质为债务提供担保的,而动产质押自出质人交付质押物后成立,所以质押物是由质权人保管的。而质押物有可能损毁或者丢失的,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所以质押物丢失的,如果不能找回的,质权人不再享有质权。华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债务关系中,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向债权人出质具有财产权利的标的物,作为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变卖债务人或保证人移交占有的动产,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在占有质押物期间,质权人是否可以擅自使用、出租或者处分质押物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以下解答对读者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