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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
质权人可否使用、处分质物
2024.04.19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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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可以。根据《
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非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无论是抵押还是
质押
,物的担保在于其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质权人取得质物、控制质物是为了质物不被出质人随意处分而使担保落空,质权人使用、处分质物显然不是设定质权的目的。因此,质权人非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质物、处分质物,一旦造成质物毁损、灭失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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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顾双浩
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顾双浩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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