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未使用中文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等。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等。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2、材料不齐全的;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有下列情形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
专利申请文件有未使用中文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专利申请有:1.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动植物品种;4.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5.科学发现。
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等。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同时退还申请文件:(1)专利申请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未用中文书写的不能受理;(2)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未打字、印刷,或者字迹不清、有涂改的;(3)基本申请文件不齐备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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