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下列情形下不予受理专利申请:
1、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如,未使用中文、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
2、材料不齐全的;
3、外国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
- 法律依据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
- (二)未使用中文的;
- (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 (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
- (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
- (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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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伟娜律师
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北京执业14年
擅长:
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律师简介
邓伟娜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曾在大学任教多年,2010年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业务,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和维护等法律服务。拥有10余年的专利、商标、版权民商事诉讼实践经验。同时在通过行政程序对专利、商标等确权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熟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机构的行政程序,曾为四川米老头、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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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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