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
专利申请获得受理后,应当及时缴纳申请费,较为便捷的专利申请费网上缴费流程大致包括如下:登录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在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上登录账号,选择专利缴费服务,选择网上缴费,在线填写,输入专利申请号和票据抬头,选择应缴费用查询,确认缴费。
申请人多缴、错缴或者重缴专利费用的,在缴费之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提出的,经专利局核实后应当退款。超过一年以后提出的,一般不再予以退款。申请人缴纳了某种程序的费用,但事实上该程序未启动的,也可以请求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具体包括:1、当申请人是亲自到专利局递交文件时,以专利局收到文件之日为申请日;2、如果申请文件时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等。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内或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申请费同时缴纳的费用还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要求优先权的,应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的,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申请费以及其它费用都可以直接向专利局或专利局代办处面交,也可以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通过银行或者邮局汇付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或信汇单第四联后面粘贴缴款单,在其中写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以及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的申请附加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