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而国有土地属于不动产,所以国家土地权利人可以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土地租赁不属于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租赁房屋的人享有部分业主的权利。承租人是合法占用房屋的使用者,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地役权一般是有偿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为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经生效,地役权即为设立。地役权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地役权也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租赁房屋的人享有部分业主的权利。承租人是合法占用房屋的使用者,承租人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也就意味着其也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承租人有权行使业主的权利,可以直接与物业服务公司对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讨。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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