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设立是否要登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一定要登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只要地役合同有效地役权就生效。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合同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
需要。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等。
地役权转让要登记。根据法律规定,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等。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是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除非当事人要求登记,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因此未经登记仍取得地役权,只是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