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系
江苏镇江某电力设备
公司生产车间班长,日常负责班组人员调度、生产任务分配、车间钥匙保管及生产废料的收集、临时堆放管理。2022年,检察机关指控W某伙同车间技术员、外勤人员,将车间存放的生产铜材私自外售牟利,其中无公司外出工单对应的销售金额认定为
盗窃罪,有工单对应的部分认定为
职务侵占罪,
数罪并罚提出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W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江苏诚和
律师事务所张丽律师介入本案辩护。
案件初期辩护面临多重现实困境:一是检察机关以“有无外出工单”作为两罪名区分核心标准,该判断逻辑已形成完整指控闭环,对应数额合计远超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量刑升格标准;二是W某在侦查阶段曾作出有罪供述,对无工单时段转移铜材的事实未提出实质异议;三是案涉公司提交的内部规章明确规定“车间废料外运必须填写外出工单,无工单私自运出财物属于个人盗窃行为”,书证层面直接支撑指控逻辑;四是当地同类工业企业厂区内侵财案件中,以“无工单”为由认定盗窃罪的先例较多,无罪或轻罪辩护空间狭窄。
辩点核心:形式管理记录不能替代刑法实质判断,工单有无不决定侵财行为的罪名属性
张丽律师在多轮交叉审阅数十册卷宗后提出,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非以企业内部行政流程记录作为定性依据。案卷材料显示,案涉公司工单管理制度长期执行松散,日常生产领料、废料转运存在大量事后补填、漏填工单的情形,相关行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不足以作为刑事定性的唯一依据。对W某行为性质的判断,必须回归其是否基于岗位职责形成对涉案铜材的实际管理、支配权限,而非机械比对有无形式审批单据。
辩点核心:多岗位协作侵财行为存在完整职务行为链条,应整体评价为职务侵占一罪,不宜割裂认定为数罪
张丽律师通过多次会见W某、梳理同案人员供述细节,提炼出闭环的职务行为逻辑:W某作为车间班长,实际保管车间钥匙、负责生产废料的归集管理,对车间内存放的铜材及废料具有直接的管理、经手权限,属于基于岗位职责形成的实质控制力,而非仅因工作环境熟悉形成的便利条件;同案技术员利用开具生产领料单的职务便利虚增领料需求,外勤人员利用公车外出的职务便利完成赃物转移销赃,三个环节的行为人均基于自身岗位职责参与共同侵财,各环节利用的职务便利相互衔接,不存在某一名行为人纯粹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的独立环节。
结合法条竞合适用规则,职务侵占罪属于侵犯单位财产法益的特别法条,盗窃罪属于侵犯财产法益的一般法条,当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条定罪,不应将同一整体行为拆分为不同罪名数罪并罚。庭审中张丽律师进一步指出,若将无工单的环节单独认定为盗窃,本质上是将企业内部管理的疏漏后果转嫁由行为人承担更重的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
庭后张丽律师围绕上述辩点,补充提交了类案裁判检索报告、职务便利实质判断的学理论证材料,针对公司制度书面规定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强化说理,同时对W某具备的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立功等从宽情节进行阶梯化量刑测算,为法庭裁量提供明确参考。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不成立,全案应整体评价为职务侵占罪,最终判处W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应罚金数额依法予以调整。
本案的辩护思路,厘清了企业内部行政管理记录与刑事构成要件的边界:对于厂区内发生的员工侵财案件,不能简单以有无审批单据机械区分盗窃与职务侵占,而应回归行为人是否基于岗位职责形成对财物的实质支配权这一核心标准。这一认定逻辑既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立法本意,也为同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同时提示工业企业内部应当健全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地执行,从源头减少财产流失风险,避免因管理失范导致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双重受损。遇到职务侵占、盗窃罪定性争议等案件,可咨询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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