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力设备
公司的车间班长W某,之前一直踏实做好班组管理的分内事,却没想到会因伙同他人处置车间铜材的事,面临两项
罪名的指控。检察机关最初的思路很明确:有公司外出工单的那部分涉案铜材,按
职务侵占认定;没有工单记录的部分,直接定性
盗窃,最终以
盗窃罪和
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给出量刑建议,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还要并处
罚金二十万元。一旦这个指控落地,W某几乎整个后半生最能创造价值的黄金时段,都会在高墙内度过。慌乱的家属辗转找到
江苏诚和
律师事务所,委托了有着十年本地
刑事辩护经验的张丽律师介入。
接下案件之后,张丽律师没有跟着
公诉机关“有无工单”的思路走,反倒沉下心把数十册卷宗来回交叉比对了好几遍,很快就发现了这个认定逻辑里的不合理之处。她第一时间点出,工单本质上只是公司内部的行政登记记录,这家公司本身的出库管理就不严谨,不少正常物料转移也存在漏登工单的情况,这份有瑕疵的内部记录,根本不足以成为
刑法上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核心标尺,判断罪名的关键,始终要回归到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了自身的职务便利。
之后张丽律师多次赴看守所会见W某,逐字逐句核对当年的工作流程笔录,慢慢拼出了完整的事实细节:W某作为车间班长,本身就持有车间大门的钥匙,每天下班负责锁门核查,日常的生产任务分配、人员调度、工序监督全在他的权责范围内,车间里生产出来的铜材废料,从收集、分类到临时堆放,全是他所在班组的管理范畴。这些细碎的日常权责凑在一起,形成了清晰的“职务行为链”,足以证明W某对涉案的全部铜材,都有合法的管理、经手权限,绝非只是借着在车间上班的便利顺手偷拿。
顺着这条证据链,张丽律师检索了国内同类“窃取型职务侵占”的生效判例,梳理出职务便利、财物实际控制、犯罪行为侵犯的双重法益等相关理论支撑,形成了全案应整体认定为职务侵占一罪的核心辩护思路。庭审过程中她当庭提出,工单的缺失和行为人有没有利用职务形成的实质控制力去完成犯罪,没有任何必然关联,全案里不同岗位的几个人,分别用各自的权限完成了虚开领料单、管控财物、转移销赃的完整链条,环环相扣根本没法人为割裂,把后半段没有工单的行为单独摘出来定盗窃,完全不符合案件的实际行为逻辑。庭后她又补充提交了辩护意见,把W某具备的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获得公司谅解、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逐一量化标注,把完整的量刑参考依据递交给了办案机关,分阶段和承办人沟通说理,推动量刑建议逐步朝着更符合案情的方向调整。
某区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后,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指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依法予以更正,张丽律师提出的本案应整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单一罪名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最终判决W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也随之对应调整,原本面临十年以上刑期的当事人,最终得到了罚当其罪的处理结果。
张丽律师事后复盘本案时,最核心的体会就是处理这类罪名交叉的刑事案件,绝对不能被办案初期的形式化认定逻辑带着走。很多时候办案机关会用某一项内部管理记录当作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标尺,但只要沉下心深挖行为背后的权责本质,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
从这个案子往外延伸,不少制造业企业都存在类似的问题:纸面的管理制度写得很完善,但实际执行全是漏洞,工单漏登、权责边界模糊的情况随处可见,看似是管理上的小事,轻则导致公司财产流失没法追责,重则真出了刑事案件,连罪与非罪的边界都没法靠自己的制度记录说清,反而容易让普通员工背负超出其行为危害性的过重责任,健全落地日常内控,才是既护着企业也护着员工的务实选择。
张丽律师是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中共党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学士,执业证号13211201811654456,办公地址就在江苏省
镇江市
丹徒区宝龙广场5号楼29层。她的业务覆盖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与非诉法律服务多个领域,同时担任
北海国际
仲裁院仲裁员、镇江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镇江市丹徒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是江苏大学全日制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以及镇江市律师协会多个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多年来她办理了大量经济类刑事辩护案件,善于从
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拆解定性误区,用扎实的证据梳理和细致的法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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