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规定?
2022.11.23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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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行为,而是由于邮件自身的包装不严等原因,导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遗失的,不应视作构成本罪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是非法的。
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
四是构成本罪也应达到情节严重,如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等。凡符合上述标准的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诉。
-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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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一凡律师
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执业地:承德执业9年
擅长: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张*、马*利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等6个刑事辩护案例。
律师简介
姜一凡,男,河北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执业证号码:11308201710753349。现为承德市律协刑委会主任,承德市立法促进会党支部书记,承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承德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承德市青联委员,承德市双桥区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客座教授,中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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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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