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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

2021.10.17 刑事辩护 963人浏览举报
解析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在该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
报告编号:NO.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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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一凡

河北双百律师事务所

姜一凡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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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持流通股份达总量30%以上且20日内买卖达同期成交量30%以上等六种情形,如串通交易、自账户间交易、撤单申报量大、上市公司关联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
  • 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单独或合谋利用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按约定交易;在自己控制账户间交易或自买自卖;还有其他手段。实施上述行为之一且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被立案追究刑责。
  • 现行刑法对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操纵证券市场涉嫌以下情形应立案追诉:证券持股、期货持仓超一定比例并大量买卖;约定交易、自买自卖成交量达一定比例;撤回申报量占比高;利用信息、从业优势操纵等,还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 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非法获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具体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 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的量刑标准
    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的量刑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罪刑法的量刑标准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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