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标准工时制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等。
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种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好加班的,超时工作给加班费是合法的,但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或者不给加班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以下行业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履行了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2、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虽不受《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限制,但依据劳动部等。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就不算作加班,单位不用支付加班费用,但法定的节假日除外。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论是否倒休,也应算作节日加班,按照工资的三倍标准来计算加班费。
非全日制用工工资的计算公式:非全日制用工工资=小时工资标准×实际工作小时数。根据劳动法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天工作超出约定时间之外的时间都计算为加班时间,按照本人工资的150%计发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