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债务由总公司承担。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虽领取营业执照,但是没有法人地位,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当然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可以承担分公司债务。《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是要负责承担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
应当由总公司承担。但在总公司直接掌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可用分公司的财产偿还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总公司承担。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总公司可以承担分公司的债务。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律主体,一旦分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承担责任。但在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总公司的债务能够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一部分,其财产属于总公司资产的一部分,因此,总公司的债务可以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