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总包工程款清收胜诉案例:财政评审工程尾款确权实务范本
一、案情梳理:发包主体变更后千万工程款拖欠引发纠纷
本地一家大型建工企业成功中标
经开区土基一标段工程,并与管委会签订了
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经财政评审后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两年后无息返还。该工程于2022年6月竣工验收,2024年财政审定总造价为2767万余元。然而,管委会仅支付了1210万元,尚欠付1557万余元。
2024年,管委会、施工企业以及平台
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协议,全部发包权责由凯达公司承接。施工企业遂起诉要求支付尾款及利息,同时鉴于凯达公司为一人公司,要求其唯一
股东腾跃公司承担
连带责任。被告提出两大抗辩理由,一是工程未完成审计、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二是母子公司独立核算,每年出具审计报告,不存在财产混同,无需担责。
二、律师办案经过:全链条固定证据,逐条驳斥被告抗辩
马跃、赵某律师共同代理此案,围绕结算效力、开票约定、人格混同三大焦点进行举证辩论。
首先,完整归集全套竣工、结算、付款材料,财政评审报告经多方盖章确认,充分证明最终结算价款已确定,被告单方拖延审计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其次,区分主付款义务与开票附随义务。合同约定付款前开票属于双方合意,
法院虽会调整履行顺序,但不能免除被告最终付款责任,为此完整制作利息分段计算表提交法庭。
最后,厘清一人公司举证规则。被告提交多年连续审计报告完成初步举证,律师向当事人释明仅地址、人员关联无法认定财产混同,调整诉讼预期。
三、案情结果:全额确认1557万工程款,明确先开票后付款顺序
法院判决凯达公司在原告开具足额
增值税发票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571868.63元;驳回利息、股东连带两项诉求;绝大部分
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裁判核心在于,财政评审是项目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约定开票前置合法,未开票不存在逾期,利息不予支持;股东审计报告完整,无混同证据,不承担连带责任。此判决锁定全部债权,明确了后续开票、执行流程。
四、案情法律意义:政府财政工程回款关键裁判指引
1.对于财政投资项目,经官方评审中心出具、多方盖章的结算报告是最终结算依据。这为类似项目在确定工程款结算时提供了明确的标准,避免了因结算依据不清晰而产生的纠纷。
2.合同明确约定付款前提供发票,法院会设定先开票后付款履行顺序,但这并不能免除发包人付款义务。此规定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保障了承包人获得工程款的权益,也对发包人以未开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了限制。
3.国有独资母子公司,连续第三方审计报告可阻断人格否认追责。这为国有独资母子公司在财务管理和责任承担方面提供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避免无端被追究连带责任。
4.PPP/政府项目债权概括转移后,可直接起诉承接平台公司,简化诉讼主体。这一规定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于此类项目的工程款清收具有重要意义。
马跃,
吉林向和
律师事务所创始人。1987年3月5日出生,2010年毕业于
河北大学。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在吉林雅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助理,期间参与大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绿地集团、铁通公司建工案件的代理工作。2018年5月至2022年7月在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执业期间获得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2019年度优秀律师荣誉奖项,2019年参加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研修班”。2022年10月至今创立吉林向和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代理案件累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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