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
公寓排除执行胜诉案例:为
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树立标杆
一、案情梳理:多层抵债房产遇查封,异议被驳回
当事人通过总包、开发商多层以房抵债流程,获得了东戴河公寓酒店房产。在2019年,他们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
网签,同年收房入住后,多年持续缴纳物业、水电、采暖费用。然而,在2025年准备办证时,房屋却因建筑企业
工程款纠纷被沈阳中院查封。当事人先是提出执行异议,但法院经形式审查后驳回了该异议。法院给出的理由是,房屋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属于非住宅,且当事人长期不在本地居住,多年未办理过户手续,存在过错。之后,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则抗辩称案涉房产为投资用房,不适用消费者保护规则,并且原告怠于过户,应自行承担风险。
二、律师办案经过:还原抵债链条,匹配新规三项法定要件
马跃、王律师代理此案,依据新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搭建了完善的证据体系。
1.律师仔细梳理了多层抵债协议以及差价付款凭证,以此证明在查封前当事人已全款付清房屋款项,抵债行为等同于完成了购房款支付。
2.整理了从2019年到2025年全套的物业、水电、采暖缴费单据,充分证明房屋是用于家庭度假居住,有力地打破了“商服房产一律不保护”的固有观点。
3.举证开发商存在延迟办理大证的情况,直到2025年才通知当事人办证,所以未过户不能归责于原告。同时,还提交了同类批量解封判例,以此佐证裁判口径。
三、案情结果:判决房屋不得执行,原异议裁定失效
沈阳中院完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令停止对案涉公寓的查封,诉讼费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裁判要点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查封前签订了合法买卖合同、全额付清房款、房屋用于家庭居住,满足了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全部要件;土地性质为商服并不影响对房屋实际居住用途的认定;该权利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判决后,当事人可以正常办理解封、过户手续。
四、案情法律意义:抵债房产阻却执行实操指引
1.多层抵债、补齐差价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可认定为商品房消费者,适用特殊保护规则。
2.判断的核心在于房屋的实际使用用途,不以土地规划性质来区分,即使是用于度假居住同样受到保护。
3.2025年新司法解释放宽了条件,无需是唯一住房,只要三项要件齐备,就可以对抗工程款优先权。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仅进行形式审查,若被驳回,务必在15日内提起异议之诉,并完整提交占有、付款等相关证据。通过此案,为抵债房产排除执行提供了清晰的实操指引,让商品房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得到了有力保障。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