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指定管辖的最新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合同指定管辖法院不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的,有效。2、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3种情况: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等等。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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