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离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离婚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书等,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内容。
起诉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该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夫妻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和可供保全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提交立案庭,交纳保全费用;2、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3、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4、裁定的复议;5、结案。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申请离婚诉前财产保全:1、申请人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需要提供担保。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的财产保全。无需提供担保。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